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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零售

简述信息一览: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管理规定,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许可证颁发、变更、延续、暂停和撤销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2、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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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经废止 至2014年10月1日国家总局令第8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

4、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5、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 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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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的行为规则是什么

1、药品经营行为的基本要求有哪些药品经营行为的基本要求:(1)购进药品进行质量控制。建立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必须有真实完整地购销记录;(3)销售药品的规定。

2、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3、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4、综合上述,我们知道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是为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零售监督管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深圳市从事药品零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由药品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长春市医药统一经营管理办法

为强化医药市场管理,建立医药市场正常秩序,打击贩卖伪、劣药品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涵盖企业总部、全部连锁门店和配送中心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和统一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对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管理,保证经营兽药的质量和效能,有效防治畜禽等动物疾病,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兽药经营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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