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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加强零售药店“四类药品”管控

文章阐述了关于西安市对四类药品零售管理新政,以及青海加强零售药店“四类药品”管控的信息,欢迎批评指正。

简述信息一览:

国家对药品实行什么分类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新药品管理法明确提出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管理监督制度。

毒***品管理规定:毒***品的经营必须按国家《医疗用毒***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做好供应和管理工作。毒***品实行双人验收、双人复核,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入库和销售。

 青海加强零售药店“四类药品”管控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法律分析: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法律依据: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药品零售相关法律法规

销售类法律法规有《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青海加强零售药店“四类药品”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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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 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零售药店对处方药销售管理的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开具的处方,由驻店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要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

第九条 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第八条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签字后依据处方药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零售药店必须将处方留存2年以上备查。

国家四类新药是什么意思?

初审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复审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类 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 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五类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六类 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年 全国首创的皮肤病特效病药--国家三类新药顺峰康王(酮康他索乳膏) 隆重上市。 全国首创的皮肤真菌特效、长效药--国家四类新药顺峰康宁(盐酸特比萘芬凝胶及溶液)隆重上市。 佐匹克隆原料及片剂。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将新药的定义表述为未曾在国内上市的品种,缩小了新药的`范围,这样原来属于四类新药中仿制进口药品的一部分就成为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新旧法规交替期间内,产生了上述问题。

第二章 新药的保护第四条 新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颁发新药证书后即获得保护。各类新药的保护期分别为:第一类新药12年;第三类新药8年;第五类新药6年。凡有试产期的新药,其保护期包含试产期。

关于中药注册分类,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4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中,将中药分为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和同名同方药等四类。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负责监督和管理西安市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部门。监管职责与范围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56号。邮政编码:710065。

3、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有以下:姓名: 吕强 职务: 局长、党委书记 职责: 负责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必须按照分类管理、分类销售的原则和规定向相应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销售记录备查。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互联网药品经营发展阶段 一是明确禁止网售药品阶段。1999年12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其中第14条明确规定:处方药、非处方药暂不允许***用网上销售方式。二是试点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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