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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药品管理办法

简述信息一览:

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零售监督管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深圳市从事药品零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零售药店药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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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由药品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药品零售企业的行为规则是什么

药品经营行为的基本要求有哪些药品经营行为的基本要求:(1)购进药品进行质量控制。建立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必须有真实完整地购销记录;(3)销售药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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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第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管理办法及使用常识

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 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医师处方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医疗机构应据此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临床及门诊医疗的需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 卡。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 购买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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