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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会员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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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_百度...

第十条 药品批发经营,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

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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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第二十八条 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药品零售企业的年检审查、换证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自治州、市或者县的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工商管理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夫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零售药店设定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在大连市辖区内新开办或移地得建药品零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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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连锁企业)经营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实施日期

1、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门店是连锁企业的基础,承担日常零售业务。跨地域开办时可设立分部。第四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业管理,确保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3、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公布日期是2012年11月6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2年11月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5、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6、年7月22日,我国正式出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颂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该〈管理办法〉将于2000年1月1日起下式施行。

...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的通知

1、国家对黄金克数误差有明确的标准规定,允许的最大误差为0.01克。 根据《零售行隐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附表2,金饰品称重范围在100克及以下时,其负偏差可以不超过0.01克。

2、国标中有对重量误差的规定,铝型材重量允差≤0.3%。按现行标准的规定项目进行检验并保证符合标准的规定,称做保证条件。保证条件又分为:基本保证条件(又称必保条件)。无论客户是否在合同中注明。

3、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应予以行政处罚。对恶意***,处罚力度则更大。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1、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史县实际,特签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2、市人民***根据市场需要确定的商品。第五条 商业零售企业一般不得从事批发经营。特殊需要并具备批发经营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在其零售经营商品的范围内,兼营批发。

3、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营小型零售商业、服务业、商办工业企业,市、区、县商业委员会归口管理的集体企业,以及经区、县***批准的少数亏损或微利的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4、按照“安全可靠,适当集中,择优进货”的原则进行选点。对无《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安全与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生产单位不准定点。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国营工业品零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社会主义商业的组成部分,是实现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重要环节,是直接为生产为消费服务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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